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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鸡西市心理学会简介及章程
发表时间:2017-07-24     阅读次数:     字体:【

鸡西市心理学会成立于2010年4月29日,是由鸡西市心理学界、教育界、精神卫生界和心理学爱好者等自愿结成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鸡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鸡西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鸡西市心理学会下设机构:四个中心(鸡西市心理咨询中心、鸡西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鸡西市婚姻家庭咨询中心、鸡西市睡眠中心),两个基地(鸡西市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鸡西市幸福里社区康复示范基地),3个项目,在六区三县(市)设有9个分会。依托黑龙江工业学院、鸡西市心理咨询师协会、黑龙江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鸡西市精神病医院、鸡东县精神病院等,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心理疏导、职场减压、婚姻情感、亲子关系等方面的心理咨询。成立十年来热心公益,组织近百人的志愿者团队为广大市民做心理疏导、公益讲座等。十年来实做个案10000余例,累计受益50000余人次。

鸡西市心理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鸡西市心理学会 。

英文名称是Jixi Psychological Society(简写JPS)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学会的性质 : 由鸡西市心理学界、医学界和教育学界以及心理学爱好者等自愿结成的具有公益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市心理学科事业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学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带领全市心理学工作者和精神卫生界工作者以及心理学爱好者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鸡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鸡西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万达公寓C栋1504室     邮编:1581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心理学理论和应用的课题研究,促进心理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

(二)围绕心理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规范心理咨询师队伍;

(三)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领域的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认证;

(四)开展各类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公益性活动及兴办实体;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七)推荐心理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学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八)举办其它有关心理咨询工作的活动。

(九)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心理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中级以上心理及相关专业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者。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鸡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鸡西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鸡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鸡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鸡西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会长,常务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报鸡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聘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张聪沛,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常务会长朱广雨为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政府资助;

(三)国家、省、市民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鸡西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和鸡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鸡西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鸡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鸡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鸡西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鸡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鸡西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办理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0年 4月 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7年3月1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第一章第二条、第五条。2018年7月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一章中增加了一条党的建设重要内容。2021年3月2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第一章第六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鸡西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鸡西市心理学会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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