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草案) | |
发表时间:2022-08-29 阅读次数:725 | |
鸡西市心理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鸡西市心理学会章程》规定,鸡西市心理学会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 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会会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费的收支纳入本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专人审批手续,加强民主理财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六条 根据本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日常费用开支由本会会长审批。 第三章 会费收支、管理 第七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普通会员每年交会员费60元(在校大学生每年20元) 二、理事会员每年交会员费80元; 三、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员每年交会员费100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八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副会长、副秘书长会员,会长、秘书长,每届交一次,每届三年; 二、各分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本会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开展本会的宣传推广活动,推动社会组织事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2022年8月26日鸡西市心理学会会长办公会提议,2022年8月28日鸡西市心理学会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及2022年8月28日四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关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分会收费标准可自行制定,报请鸡西市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鸡西市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鸡西市心理学会 2022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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